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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精选5篇)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2-18

  婚姻调查范文第1篇

  调查地点:苏州市

  调查内容: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近年来,作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主体,80后逐步步入婚姻,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市妇联联合市政协社法委妇女组《苏州市80后婚姻家庭状况调研与对策建议》报告,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苏州市80后开展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和掌握苏州市80后的婚姻家庭现状。

  该调查综合利用问卷调查,市妇联婚姻家庭案件抽样调查,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案件抽样调查等三个不同渠道,对80后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婚姻家庭冲突及危机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80后婚姻家庭建设对策和建议。

  80后结婚成本较高,房子是结婚的重要条件

  晚婚成80后普遍选择 闪婚比例不到2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就业年龄推后,结婚成本提高,结婚年龄一再推迟。调查结果显示,80后平均初婚年龄为24.82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5.03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4.28岁。

  80后的婚姻危机提前,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

  从调查结果来看,80后出现婚姻危机时的平均结婚年限为3年。其中,30.82%的婚姻危机出现婚后1年左右,这表明闪离的确是80后婚姻家庭危机中大量存在的现象。

  80后婚姻家庭冲突三大原因:子女教育、家务分工、性格不和。

  首先80后不放心隔代教育,子女的教育往往由夫妻自己来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就子女教育各有自己的理念,在达成一致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并由此带来家庭冲突和婚姻风险。

  其次是因为家务分配不公平问题,占25.63%。80后,尤其是独生子女不喜欢做家务,新婚夫妇往往因为家务问题导致家庭冲突,甚至离婚。

  性格不和占22.65%,即80后夫妻在分享兴趣爱好和共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他们的个性又较强,这容易陷入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而对方是错的,并由此导致家庭冲突。

  80后婚姻家庭冲突的四大困扰:住房、姻亲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务。

  大部分80后家庭都要在婚前或婚后2年内购买住房,而目前的高房价给80后的婚姻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

  姻亲关系问题,是个传统的婚姻家庭问题。80后刚刚进入婚姻家庭生活,大部分仍会和父母一起几年,这给个性较强的80后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增加了一份挑战。

  子女抚养。绝大部分80后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使得他们尤其是女性面临工作和照料孩子的冲突和双重压力。进而,子女照料问题成为家庭冲突的一个来源。

  家庭财务问题,80后经济相对独立,往往是夫妻共同管理家务收支,这需要双方在财务决策上为达成一致而进行较多的协商和磨合。

  80后婚姻家庭产生危机的三大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同居关系。

  婚外情是80后产生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从问题婚姻家庭和离婚案件调查显现,24%的婚姻家庭问题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婚外情给家庭带来的困扰。

  此外,婚外情问题往往还会和家庭暴力以及遗弃问题交织在一起。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女性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遭受身体虐待,甚至遭受胁迫离婚。一些女性则发现配偶断绝对家庭的经济支持,使得女性和孩子的生活变得困窘,而不得不向妇联寻求权益保护。

  婚姻调查范文第2篇

  据北京东城区法院统计,2000年受理离婚案件1321件,其中原告为女性的占65%.对待离婚的问题越来越平和。当“离婚后,一方陷入生活困境”时,81.39%的人选择了“给予经济帮助”或“有限度地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

  人民网的报道说,东城区妇联对1698名各阶层人士做了问卷调查,其中男性占32.69%,女性占67.31%,已婚占89.98%.调查发现,八成人愿意资助前夫或前妻,七成人对婚外情表示容忍。

  东城区妇联对婚姻家庭观念的调查表明,北京人的婚姻观念越来越开放,对婚姻生活态度更加宽容。

  离婚后,不再以子女作为要挟对方的筹码,而是倾向于更多地给子女以关爱,尽可能减少给子女带来伤害。只有2%的人认为没有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没有探视权。70%的人认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监护子女最好。

  婚姻调查范文第3篇

  关键词:80后; 知识女性; 婚姻韧性

  何为婚姻韧性?学术界目前尚无一个标准的明确的定义,比较有影响的是台湾辅仁大学利翠珊给婚姻韧性的定义,亦即婚姻韧性是个体在面对婚姻的各种压力时,所做出的自我调整、适应和努力。婚姻韧性应包括以下一些心理素质或能力:(1)能够认识和控制自我情绪:在婚姻压力面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情绪表现,不压抑自己的情绪,恰当的控制自己的情绪;(2)抗挫折感:挫折是“在个体从事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干扰,致使个人动机不能实现、需要不能满足时的情绪表现。”抗挫折感能够很好的应对各种婚姻压力,把婚姻生活中的压力变为动力,寻找突破口,维系婚姻的稳定与和谐。(3)希望感:在面对婚姻压力时,能够不悲观、不放弃,对婚姻生活充满希望,相信经过努力一定能够应对各种压力。(4)目标感:对自己的婚姻有预期的目标,这样在压力来临时,也能够使自己的生活不偏离目标,让自己感觉有奔头去克服现有的各种困难压力。

  “80后”知识女性是指1980-1989年出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女性,她们是“80后”群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环境下,“80后”知识女性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背景。在社会现代化的今天,作为我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的第一批独生子女,这部分“80后”知识女性已进入婚育期。在婚姻观念多变的今天,在社会普遍关注“80后”婚姻现状的今天,她们的婚姻韧性现状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1. 对象与方法

  1.1被试 本研究选取“80后”知识女性为研究对象,其中已婚204人,离异8人。

  1.2方法 调查工具采用婚姻韧性量表,问卷采用5点计分法,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分别给予1-5分。本研究北京、重庆、上海三地随即取样,共发放问卷220分,收回问卷212分。所有数据处理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

  2.结果分析

  2.1 被试的自然特征

  2.1.1职业特征 本研究所选取的212名被试的职业分布主要是公务员24名,占总调查人数的11.3%,教师52名,占24.5%,工程师、医生、通讯服务人员、记者各12人,分别占5.7%,办公室文员、编辑各36人,占17%, 财务人员、计算机人员各8人,分别占3.8%。

  2.1.2学历特征 本研究被试的学历分布为本科生62.3%,研究生32.1%,博士生5.7%。

  2.1.3 出生顺序 本研究被试独生子女为120人,占56.6%,非独生子女92人,占43.4%。

  2.1.4生源地特征 本研究被试有20.8%的来自农村,22.6%的来自乡镇,35.8%的来自中小城市,20.8%的来自大城市。

  2.2 “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现状

  本研究的目的是调查“80后”知识女性婚姻韧性的现状,在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显示,7.5%的被访者婚姻韧性较弱, 22.6%的被访者婚姻韧性一般,56.6%的被访者婚姻韧性强,13.2%的被访者婚姻韧性很强。婚姻韧性的正态分布曲线显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现状较好。而将被访者的自然特征与其婚姻韧性进行相关分析,显示,职业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显著,而出生顺序、生源地则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不显著。

  3.3原因分析

  本研究的结果显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的现状较好,也就是说“80后”知识女性能够在维系婚姻方面付出努力,能够在面对婚姻压力时做出恰当的自我调整和适应。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3.3.1 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拥有良好的个人和心理素质。“80后”知识女性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背景,形成了较好的个人素质和心理素质,当他们在面对婚姻中的各种压力时,能够理性的应对,恰当的认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积极寻找突破口,对婚姻充满希望感,有自己的目标,能够以成熟理智的心态来维系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进而使其婚姻韧性不断增强。

  3.3.2 在工作中丰富自己,完成自我成长。调查数据显示,职业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显著。“80后”知识女性大多都是职业女性,她们能够在工作中丰富自己,在职场中找到自我实现的渠道,从而完成自我成长,以更加成熟睿智的态度来面对自己的婚姻,处理婚姻压力表现的游刃有余,进而表现出具有良好的婚姻韧性。

  综合以上调查研究结果,我们认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并未向社会所普遍认为的那样,脆弱易折,而是具有较好的韧性,这与她们所受的良好教育分不开,也与她们自身所具有的个人素质和心理素质分不开。

  参考文献

  [1] 吴瑞君. 汪小勤:我国独生子女群体的婚姻稳定性分析[D] 学海,2009

  婚姻调查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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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致江.对我国光棍与光棍村现象出现原因的解析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1):217-218.

  [3] 贾兆伟.人口流动背景下农村欠发达地区男青年婚姻困难问题分析――以分水岭村为例[J].青年研究,2008,(3):37-42.

  [4] 郑晓丽.贫困山区大龄青年成家难现象探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8,(1):93-95.

  [5] 李凤兰,杜云素.透视农村大龄未婚青年择偶难问题[N].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1-21(4).

  作者简介:

  婚姻调查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1.

  2.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 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wwW.133229.Com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 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 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 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 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99年卷)。)。这说明河北省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平稳的,但离婚率仍呈上升之趋向。

  4.关于妇女婚姻家庭自主权状况之调查。

  所谓自主权利是指实现个人目标之能力,即个人有权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有支配、决定感情与器官的权利,即有权决定结婚、与谁结婚、结婚方式、性、生育及选择离婚、离婚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婚姻家庭自主权是衡量妇女自主权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在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宗旨主要是为传宗接代,是基于以经济利益之考虑,婚姻与爱是分离的,男女没有自由选择伴侣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与权利。

  (1)妇女婚姻自主权之调查。

  根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

  的6.32%,与发展

  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6.52%, 受重视的占43.48%,不重视的占15.22%,不太重视的占34.78%。 妇女的财产权利在家庭中的重视程度与区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关联。城市中的妇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要高。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总数的40.94%。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总数的29.13%,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总数的1.57%;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农村总数的38.52%,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农村总数的30.97%,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农村总数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表一

  经济

  责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农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对婚姻的态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过离婚的问题”上,男性选择经常的占16.48 %,选择偶尔的占5.05%,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2.39%; 女性的上述选择依次为2.16%,5.65%,34.53%;在城市选择经常的占城市人数的2.72%,选择偶尔的占17.71%,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6.53%;在农村对上述的选择依次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对而言较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男女对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评价。这也反映出高稳定下的

  的工作制、非全时工作制、阶段就业制等,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建议设立女性生育补偿基金制度,应将生育看成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保证妇女在生育期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时间精力,这是社会进步之表现。它可以将目前一些妇女在岗不在业的行为公开化,使企、事业单位在雇佣女工时因生育而造成的损失与开支尽可能由社会统一负担,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妇女地位在现实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否认这样一个现实,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导致了严重的性别职业分化及贫富差距增长。与男性相比,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女方无房居住而未能判决离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离婚之误区,必须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动地位。笔者认为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居住权、承租权等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款,规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与市场接轨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多数家庭中男强女弱的经济状况,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议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占一定比例。在上述类型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身心倍受伤害,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未作处罚与补偿规定,无过错方常常得不到任何补偿。因男方有过错而女方被迫提出离婚的占相当的比重,在破碎的婚姻中,女性的身体及至心灵所受的伤害通常重于男性,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上注重对无过错一方予以补偿,有利于预防与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有助于使无过错方在物质上、精神上寻求公正与补偿。笔者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精神上的补偿更为重要,在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确定赔偿金的下线,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注:李秀华:《改革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之法理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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