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张先生的遭遇赤裸裸地演绎了这句话的残酷与现实。
但是,其中情节又未免太过于荒唐卑劣了些!
张先生做放贷业务最终犯事入狱,公司业务随即让妻子接手打理,却没想到这一波操作出了问题,当他出狱把一欠款人告上了法庭追讨151万债务时,妻子竟说对方已还清!
张先生发现妻子竟然与欠款人串通给自己下套,张先生不由气愤得当庭怒骂:“还要不要脸面了?在我服刑期间,你还开着我的车接我老婆去酒店开房约会!”
其中背后的隐情信息量太大,站在男人的角度来感受,张先生的心情并不好过。
(案件来源:北青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在浙江杭州的张先生一直从事着民间借贷业务,这门营生在大多数人的眼里都觉得不是什么正儿八经的行当,但张先生却乐此不疲。
张先生在2019年以前就与妻子罗某相识,在2020年两个结婚,据案发后罗女士声称自己以前就不知道丈夫是做放贷的,如果她的话属实,张先生的营生也就显得不那么合法了,正儿八经的事业怎么会连自己的妻子都会不知道呢?
也就在经婚才两个月就发生了一件事情仿佛验证了这个猜测。
张先生与罗某结婚后两个月,张先生外出催收欠款,因欠款人一直没把欠款还上,张先生等人把欠款人给拘禁了起来,事后欠款人报案,最终张先生因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刑。
张先生入狱了,那公司的事情还得有人打理,只好让妻子罗某帮忙打理公司,帮忙去收欠债款。
张先生与妻子在一起期间,董某找到张先生借款50万元,利息每月3%,但是这董某却是一个老赖,欠款拖了几年都没有还上,却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过去,董某由于到期未还,双方就重新打借条,利息就记入新借款合同的本金,就这样几年的时间,借款本金已经累积到151万元了。
而在他们互相往来期间张先生还曾经把董某介绍给妻子认识,张先生入狱后因为催收欠款罗某开始与董某多有接触。
本来自己坐牢了有妻子看着公司撑过这一年多的刑期也还尚解决了工作问题,总算松了口气,但是直到公司中与自己私交甚好的一个员工来探视告诉了他一个关于妻子私生活的秘密,张先生彻底冒了火。
这位员工告诉张先生,董某经常来公司找妻子罗某,并且举动亲密异常,更为过分的是罗某把张先生的车辆给董先生驾驶,董先生经常开着张先生的车接送罗某上下班,员工甚至巧合发现董某开着车把罗某接到一家酒店,两人双双进入酒店后再也没有出来。
这让张先生羞愤交加,但身处囹圄而毫无办法,面对张先生的质问妻子罗某直接否认与董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但张先生对这位员工是深信不疑的,随后张先生与妻子的感情开始恶化,妻子甚至以懒得再理会公司的事为要挟来阻止张先生的刨根问底,态度显得非常不耐烦,甚至再次提出了离婚。
好不容易熬到了出狱,出狱后张先生却怎么也找不到妻子了,更别说来接自己回家,张先生猜测极有可能是与董某在一起了,想到这里张先生心中怒火无处宣泄,董某的做法让他实在难以接受,欠了我的钱不还,现在竟然还开着我的车与我的老婆约会,到酒店发生性关系,这是个男人都是无法接受的耻辱吧?
更让张先生气愤的是,董某竟然开自己的车违章了二十多次!
张先生一怒之下,连个招呼都不打,直接就把董某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这款借款。
但是更让张先生气得咬牙切齿的是就在出庭的时候妻子出现了,而她的出现竟然是来为董先生作证的!她提供了多份汇款回执单,声称董先生已经把错款还了121万给自己了,所有欠款均已还清了。
张先生听了妻子的所说的话,气得脸色铁青,他万万没想到罗某的行径竟然如此过份,这是一个妻子能干得出来的事吗?胳膊肘竟然还往外拐了?帮着情夫说话呢?
张先生当庭表示自己这是第一次听说董先生还款,并且表示他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一份钱!同时他愤怒地戳穿董某与罗某见不得光的关系:“我不认可,你在我服刑的时候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还留下20多次的违章处罚记录,你们这是在恶意串通,捏造了还款的事实!”
当然法院也会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调查确认真伪,最终法院从两个方面找到了不符合常理的疑点。
第一,涉案借款是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这是属于张先生个人债权,同时董先生一直就因多处借款不还问题而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多年,虽然也有可能最近通过别的途径赚到了钱,这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这仅仅是猜测,在董先生这里也仅仅是停留在嘴巴上,并没能提供真凭实据。
另外,张先生没入狱时多次追讨都没办法让董先生还上一分钱,却在自己入狱后,如此爽快地把钱给还清了,并且在这段时间张先生夫妻之间关系恶化,董先生怎么可能会这么放心把钱交到罗某的手里呢?这很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第二,罗某否认与董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声称与丈夫关系恶化是因为丈夫获刑才知道其是做放贷的,并且在婚前婚后还多次要求罗某父母抵押房产代款用于放贷,但这些说辞似乎对案情的调查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最终法院还是从罗某提供的几张存款回单入手。
最终发现,罗某提供的汇款单所显示的金额很不符合日常存款习惯,比如罗某提交的35万,16万元现金存款回单显示,存款金额不是整数现金,比如这其中35万元的存款单,显示是350656.25元,这很显然有违常理的。
很简单的推理,董某需要还欠款35万元的话,有必要就2毛5分都算得这么细吗?现在角分的现金是非常分见的,关键罗某亲自说自己拿的就是现金去存款
最后法院跑到银行去调查,最终确认这些银行回单是罗某和儿子的定期银行存单,根本就不是董某的还款存单,法院据此认定罗某和董某属于虚假诉讼!
对其各罚款10万元,同时判决董先生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本案中就有一个疑问了,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决董先生只须返还张先生本金50万以及所产生的利息20万元,而不是张先生所诉求的151万元呢?其实这就涉及到张先生公司的放贷是否合法的问题,张先生的公司是否具有放贷资格,张先生是不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只要符合以上特征,就是“职业放贷人”,那么其所借出的贷款,与贷款人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中,经过法院调查取证,并依据张先生是以非法拘禁罪放狱的,调查其案综显示,其放贷行为特征与“职业放贷人”相符,最终其向董某放贷是“职业放贷人”特征主体活动,因此其与董某所签放贷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据此判决董先生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虽然张先生是职业放贷人,但是董先生所借的钱款,在合法范围内的金额还是得还的。
随着案件的判决书下来,张先生与妻子罗某的婚姻也就要到头了,接下来的就是起诉离婚了。
从罗某的所作所为来看,竟然能提供虚假证明串通外人来祸害自己的丈夫,其实明眼人都已经看得清清楚楚,她的行为已经印证了其与董某是存在见不得光的关系的,只是张先生没办法搜集到证据把事实落实到实处,随后的工作他就应是搜集妻子出轨的证据,以便让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占主动,争取让妻子净身出户。
夫妻本是丛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件事情背后的隐情,作为外人也很难窥探全貌。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