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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男人的出轨,女人的战争
栏目:深圳商务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3-12-12

  通奸罪:男人的出轨,女人的战争(图1)

  图 / Giphy

  在社会新闻中,我们常看到这样的景象:丈夫出轨,妻子先是悲痛欲绝,恨透男人不忠,转而又对丈夫表达支持,相信他出轨并非本意,只是遭到了“小三”的诱惑:

  “是她先勾引我丈夫的。”

  家庭内部婚姻关系的破裂,随即转向了妻子捍卫夫妻感情全力对抗第三者的戏码。两个女人为一个满嘴谎言的男人斗得头破血流,而那个男人呢,藏身在妻子与“小三”身后,像历史上无数其他男人一样,被赦免了。

  这样的剧情,人们已经太过熟悉,甚至有一项罪名被专门当作这场“女人之战”的工具。

  图 / 《黑暗中的十个女人》

  让我们把时间倒转回2020年5月30日,彼时海峡对岸的中国台湾地区正在发生一件值得关注的司法大事:

  实施了长达85年的“通奸罪”被正式废除,从此走入历史的尘埃之中。

  “通奸罪”顾名思义,是一个对违反忠诚义务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惩罚的罪名。

  从公众的一般直觉来看,“通奸”本身并非男性或女性的特有行为,“通奸罪”也应当是一项中立的罪名,谈不上什么“性别倾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却从统计数据中惊讶地发现:

  虽然社会生活中,男性出轨的几率远远高于女性,但因为“通奸罪”受到处罚的女性数量却多于男性,这种不均衡的惩罚使得“通奸罪”单纯地沦为了“女人们的战争”。

  那么,“通奸罪”是如何演变成女性之间的战争工具的呢?为什么妻子们总是更倾向于选择原谅自己的丈夫,而绝不放过“破坏家庭的小三”呢?

  图 /《昼颜》

  

  平等的罪名,不平等的罪犯

  “通奸罪”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罪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多数国家的“通奸罪”仅仅处罚女性的婚外性行为,而男性的出轨则并不违法。

  许多学者认为,“通奸罪”正是为了维护父权社会之下的“夫权”而设置,强调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应当对丈夫绝对忠诚。

  图 /《毫不保留的爱》

  在民国初年,中国的“通奸罪”也仅惩罚“有夫之妇与他人通奸”,而在多地妇女团体的抗议之下,“通奸罪”终于在1935年被修改为平等适用男女双方,对于出轨者和第三者皆罚,这一罪名随之在中国台湾地区沿用。

  二战后,随着世界范围内平权运动的开展,许多国家废除了“通奸罪”,或者将规则改为平等处罚男女两性,这已经成为世界的主要潮流。

  自上世纪90年代起,台湾地区的“通奸罪”也逐渐被许多妇女运动者视为性别压迫的象征。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作者林奕含也曾在自己的婚礼上表示“我支持多元成家,也支持通奸除罪化”。

  从法律设计上看,“通奸罪”针对的行为是“有配偶与他人通奸”。立法者基于平衡家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观点,将其设定为自诉之罪——

  即婚姻关系中履行的忠诚义务的那一方可以选择起诉出轨配偶和第三者,但也可以选择原谅不起诉;同时法律还允许配偶在起诉之后可以仅撤回对其中一个人的起诉,而保留对另外一人的诉讼。

  在这两个制度安排下,“是否起诉”以及“起诉谁”的权力便落到了婚姻中未出轨一方的身上。如果从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TA便可以任意选择告不告、告小三还是告配偶 。

  图 / 《我不会让给你》

  表面上看,“通奸罪”平等适用于男性和女性通奸者,但实际的调查数据却显示出该罪在实施上,有巨大的性别差异。

  根据相关社会调查,男性出轨几率是女性的6倍,但是在通奸罪中,因婚内出轨被起诉的男女比例仅为55:34。从6:1滑落到55:34的数据变化背后,就是未被发现或一开始就被原谅的出轨男性。

  而当刑事诉讼到了最终的判决阶段,男女被告比例为45:53,女性被告远多于男性,这里面既包括了出轨的妻子,也包括了被发现的“第三者”。

  换言之,在实践中,很多女性面对出轨的丈夫,都选择了轻易原谅并放弃起诉,却不愿意放过“小三”,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让“小三”付出代价。

  

  数据来源:妇女新知基金会

  有台湾地区学者对进入诉讼后“各方当事人被原谅的可能性”进行对比后发现,外遇夫被原谅的几率为50%,但外遇妻却只有43%。最终被判决构成“通奸罪”的性别比为81.3——

  也就是说每处罚100位通奸罪女性,就只有81个男性受罚。

  除了受罚结果下的性别差异,“通奸罪”还成为权势性侵害的帮凶。

  1994年台湾地区发生了社会瞩目的师大性侵案,在这一案件中,台湾师范大学的受害女学生在校园墙上喷漆曝光教授的性侵行为,学校的处理办法是:允许教授辞职,并且以师生恋和女生精神状况不佳为由强制她退学。

  图 /《妇女新知》杂志1994年反性骚扰日志

  由于诉讼时效问题,受害人最终无法通过法律寻求救济,但令台湾社会震惊的是,教授的配偶却在事后起诉女学生通奸罪,法院最终判决女学生有罪并需赔偿罚金。

  相似的案件在台湾地区多次发生,使得性骚扰受害者需要面临加害者及其配偶的双重打击。

  台湾地区“通奸罪”呈现的性别不平等并非孤例,在国际范围内也有所体现。

  2012年,联合国法律及实践妇女歧视工作小组发布了一份声明,认定了通奸罪的处罚,不论是表面上的性别中立还是片面处罚女性,执行的结果都呈现对女性不利的结果,而且往往在执行中严重侵犯女性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因此呼吁各国废除通奸罪。

  

  存与废:两种女性意见的对立

  在国际社会和台湾地区女性主义者的努力之下,“通奸罪”的废除在20余年间被几度提上日程,但是却在社会推广中遭到了巨大的阻力。

  2013年的民调显示,有接近80%的台湾民众支持保留“通奸罪”。

  其中一个重要的反对群体,是台湾地区的家庭主妇们,她们派出代表参加了台湾“法务部”举办的社会公听会,集中表达了自身的担忧。

  一位代表在会议上举出其经历的亲身个案:原配带着警察将“小三”和丈夫捉奸在床,当着警察的面打“小三”耳光,而“小三”回击。此时丈夫喊了一声“你不可以打她”,原配听罢告诉丈夫,因为这一句制止的话语,她决定原谅丈夫,但唯独不会放过小三,遂将其起诉。

  这位代表还补充道,这位原配后来和先生过得非常幸福,而通奸罪的废除将会赦免小三,从而破坏这种幸福,其存在意义正是为了防止“小三”跑到原配家门口大喊“不被爱的那一个人才是第三者”。

  另一位代表则称,在丈夫发生外遇后,妻子往往为了家庭的完整和谐、孩子的健康成长选择忍辱负重原谅丈夫,但是小三作为婚姻的干涉者,勾引和诱惑自己的丈夫,实属天理不容,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

  图 /《毫无保留的爱》

  在这些发言中,家庭主妇们对于女性“第三者”深深的憎恶与恐惧体现得淋漓尽致,仿佛“通奸”的本质是一个富有心机、一心想要“上位”的女人,悍然入侵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将珍贵的丈夫一把夺走,还对自己极尽嘲讽之能事。而“通奸罪”正是对自身忠诚的最好肯定,以及应对外来“第三者”的最好武器。

  新女性主义者们则以不平等的统计结果为基础,强烈要求废除“通奸罪”。她们提出,家庭主妇们刻画出的“通奸形象”,本身就是性别偏见的一部分,是社会对于女性外遇与男性外遇观念上的偏见。

  

  无论是影视剧还是现实生活,文化对“男性出轨”无比包容,甚至还给出轨套上浪漫和情欲的外衣

  图 /《边缘人》

  这就是所谓的“通奸文化”,在这种文化当中,社会对通奸男性往往持高度原谅的态度,更是将他们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而女性外遇则被污名化到了极高的程度。

  因而家庭主妇们可能更愿意原谅她们的丈夫,但将恶毒的“小三”刻画为干扰自己家庭的无耻外来者。

  古今中外,“通奸罪”的存在正是借助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文化观念,以“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为借口,使男性更容易躲在“家庭和谐”的名义后被原谅,而“狐狸精”似的第三者被网民人肉搜索甚至司法追溯,成为家庭内部矛盾的牺牲品。

  除了惩罚结果有性别差异之外,支持废除通奸罪的群体还认为,“通奸罪”根本无助于实现维系婚姻的忠诚义务,部分国家和地区用刑罚手段介入婚姻生活,实际上是对人民隐私和个人性自主权的侵犯,违反了法律上的“比例原则”。

  这些主张最终于2020年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所认可,大法官解释释字第791号中宣布废除了“通奸罪”,让这个表面上中性,实际上助长了性别偏见的刑法规定走入了历史。

  

  颜怡颜悦曾在节目中吐槽“打小三”文化

  图 /《夺爱之冬》

  

  破除“通奸文化”中的性别偏见

  虽然“通奸罪”的废除发生在海峡对岸,但是其背后包含的“通奸文化”却是整个东亚社会所共有的问题。

  在人们对“出轨”和“外遇”的形象刻画中,“犯了小错的男人”、“飞扬跋扈的小三”和“忠诚弱势的妻子”已经成为了经典的刻板印象,影响着人们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这正是父权制在当代残留的证明。

  一方面,女性普遍在婚姻中处于经济、权力弱势,却被要求对婚姻忠诚抱有宗教般的信仰。并像上野千鹤子所言一样,将丈夫的目的当做自己的目的,从而引发自我献身和牺牲精神,因此已婚女性更容易原谅有过错的丈夫。

  但反过来,丈夫处于强势地位,更难以容忍处于婚姻弱势甚至为自己“附属品”的妻子犯错,此为父权制下婚姻的压迫机制。

  另一方面,社会普遍存在的“外遇文化”极力贬低女性,用“淫乱”“放荡”“不知廉耻”等词语压抑女性性需求,并仍在以“原配”“第三者”的概念挑唆女性争夺男人。这一对概念本身便是服膺于父权结构的文化辞藻,它刻画出两个女人争夺一个不专一男人的图景,暗含了男性优越的内核,更将之日常化。

  然而,男性的出轨、和情妇的缠绵往往被形容为“风流”,为文人骚客们传颂讴歌。哪怕被揭穿质问,也不过如成龙般说一句“我只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

  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对人性的复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终身只爱一个人逐渐成为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美好理想,而非一种施加强制的制度基础。

  当谈论婚姻忠诚义务之时,我们应当警惕对忠诚的性别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刻板印象,这些皆为不平等的性别观念。

  只有破除这种父权文化,我们才能尽可能地让亲密关系回归到互相尊重、独立且有尊严的状态。

  否则无论法律规范如何中性,性别歧视仍然会藏在法律和道德所尊崇的各种价值之下,在实际结果中产生诸如“通奸罪”一般的性别不平等。

  参考资料:

  1.官晓薇副教授等 通奸处罚统计 法庭之友意见书

  2.世新、高医与高师性别研究所联名 法庭之友意见书

  3. “通奸罪应否除罪化”公听会会议记录 2013年11月28日

  4.Frances Raday,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n The Statement Issued By The Working Group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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